桐乡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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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作者:嘉兴成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4 08:39:10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201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嘉兴商标注册。声音商标以其独特的形态,可以快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助于消费者从竞争商品中迅速地进行识别、选择。因此,声音商标已越来越受到国外企业的重视。现阶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声音进行法律保护,允许注册声音商标,以适应可识别性标志多样化的要求。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国,声音商标更是得到广泛注册。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年的商标条例中包含有关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明确规定;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在此前并无这方面的规定,声音标识一直未能得到保护。

国内许多企业拥有独具特色的听觉传播元素,保护的渠道唯有整段传播的著作权,并不能将单独的听觉元素抽离出来。而且目前针对广告语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只有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不过,这种窘境即将会因为新《商标法》的实施而得到改观。目前,在感官品牌的传播策略中,视觉传播的运用最为充分,竞争也最激烈,听觉传播的运用却很少。但研究表明,人们对熟悉的声音有惊人的辨别能力。企业在品牌传播时应该重视听觉传播,形成独特的、易辨别的声音以有效地与竞争品牌进行区分,并通过注册声音商标的途径,在保护企业品牌的同时,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因此,声音商标在企业的品牌推广与品牌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管理意义,企业应该尽快着手注册自己的“好声音”。

另外,针对特殊消费群体的组织,如交通电台或提供盲人用品的企业,听觉传播则更是其品牌制胜的法宝。现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还有诺基亚手机铃声、苹果的手机铃声,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产品的声音。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都可以注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了三声钟声的声音商标,美国著名的米高梅制片公司在电影片头狮子的吼叫声,相信许多许多中国的影迷都不会陌生,这也是该公司的商标之一。

我们必须确保“市场不变,商标第一”,避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同时,嘉兴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还需要认真管理,做好商标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保护合法权益。1、什么是“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注册,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予以保护。

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烟和包装烟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用于卷烟、烟和包装。”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大风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根据法律。”因此,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在于商标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没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可以使用商标。例如,a企业生产的“大地”拖拉机以其质优价廉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a企业未注册“大地”商标,其他生产厂家在拖拉机上印制“大地”出售,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一旦他人成功注册,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前用于推广该商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被浪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他人使用商标的专有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使双方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如果最终认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也可以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A“相同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无差别。

B“近似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C“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嘉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D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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