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嘉兴商标注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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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嘉兴商标注册有什么不同?

作者:嘉兴成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0 08:54:40

近日,一条新闻让吃货们炸了窝,就是麦当劳改名金拱门了,这让一些网友讨论纷纷,经过我们分析,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变更成了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他的商标并没有跟随变更,也就是以后我们在金拱门吃的还是麦当劳的产品,可见商标无论对于哪个行业都是至关重要的。那么,餐饮企业嘉兴商标注册有什么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相关问题。

流程1、前要设计一款符合自己企业文化,产品特点的一个logo。

2、委托一个专业顾问进行一个查询,查询一下是否有与在先申请的构成了近似。

3、由代理公司协助收集材料,准备材料检查齐全以后上报到北京商标局。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下发一个《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4、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先要进行一个形式审查,就是检查文件是否属实,费用是否缴纳。然后到了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就是商标局给予的一个是否通过的裁定,通过的就进入到了公示期,未通过的将会被驳回。

5、进入三个月的公示期,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需要做异议答辩,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等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了。

申请材料商标图样10张彩色,1张黑白的。如果您是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供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书。

餐饮企业商标注册有什么不同?我们公司提醒流程方式中可以自己到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您有流程及费用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到我们网站上的客服咨询,或者直接拨打我们的电话。

嘉兴商标注册办理流程1、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2、知识产权署受理;3、审查;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申请条件1、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2、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3、须保护的商品名称或项目清单;4、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2、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时间1、商标注册所需时间:顺利的情况下,要6~10个月;2、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知识产权处查册正式申请初次审批排版印刷刊登宪报正式审批领取证书(10年有效)

颜色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胡乱搭配,让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嘉兴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注册颜色商标(彩色),同申请注册一般的商标一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且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如果未声明,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注: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有一项要求即:是否指定颜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颜色。若商标指定了颜色,就说明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若没有指定颜色,在以后的颜色使用中就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一般不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首先要勾选“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并在商标说明栏加以文字说明,主要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指定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是:指定颜色是指商标图样包含一种或多种颜色,是由具体的形状的,比如说彩色的文字、彩色的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申请时,无需勾选任何选项,直接粘贴一张彩色图样即可;而颜色组合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的申请。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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