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公司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大家在注册完公司后,在自己辛辛苦苦创业的征程中,有时候会发现自己的公司注册地址出现异常。公司地址出现异常一般是工商局发信件或打电话到注册地无人收信或无人接听,工商局有可能会将其列入地址异常。如果工商局觉得这家公司地址存在风险,还有可能派人实地考察。列入地址异常的公司就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黑名单”。公司被列入地址异常有什么后果?
1、在工商税局办理各类登记事项、行政许可审批的时候会受到限制。
2、企业无法参与政府招募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事项。
3、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担保等活动会无法进行。
4、信用度大打折扣,会影响到和合作伙伴中的印象,影响公司企业的发展。
5、长久异常不解决的话还会对法人、股东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如签证、贷款、信用记录等。
一般会被抽查的公司都是税务申报有异常或者在工商系统上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先解除异常就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地址变更,将注册地址转移到实际经营地址。而且要去税务局检查税务方面有没有问题。
创业者一开始创业最好是找到一家注册公司提供公司注册的服务,专业的财税公司会提供安全的地址挂靠,绝无后顾之忧。公司运营时总会遇到大大小小的一些财务问题,可以提供专业的财税记账服务,优化财务方案,办理会计核算。保证公司不会在财税方面出现问题。
(一)依职权的撤销
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并禁止注册的标识作为商标而注册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注册但不禁止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嘉兴商标注册的。
4.商标专用权人实施下列商标违法行为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依申请的撤销
1.得申请撤销商标权的事由。
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情形如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例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装潢设计或者外观设计等权利,则相应的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申请撤销的期限限制。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三)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因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商标撤销之前他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该相类似的标志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例外。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救济
1.15日内申请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30日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商标转让是嘉兴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商标转让不管是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是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还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但是商标转让也不一定能百分百成功,那么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呢?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状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该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私行改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商标在注册审核时是有官方备案的,如果在转让之后私自对商标的信息进行了改动,私行进行改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维护;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自行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改动手续的,注册人的称号、地址具有唯一性和断定性的特征,是断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改动;
4、对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没有同时转让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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